营销与观点
营销管理|“商标大战”的启示
2016-05-27  浏览:84
建材之家讯:“稻花香”案仍存变数

据《金华日报》报道,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因一件民间商标争议案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该申诉是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争议的终审判决不服提起的,考虑到该判决可能会对今后案件的裁定及审查标准产生根本性影响,商评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做出申诉的快速反应。而几乎与此同时,案中利害关系人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稻花香公司)以三年没有使用为由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撤销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标的申请。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湖北“稻花香”系于1992年注册成功并使用,而浙江“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是在2002年才注册。浙江稻花香公司使用在“方便米线”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公司以浙江稻花香公司的商标与自己在1999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的用于“酱油、醋”上的“稻花香”商标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2008年12月22日,商评委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近似,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商评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予以维持。湖北稻花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后,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商评委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这场持续了7年多的“稻花香”商标之争并没有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最终鹿死谁手,仍存在诸多变数。

“劲”字之争无功而返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报道,在另一场涉及湖北企业的商标争议案中,劲牌有限公司并没有湖北稻花香公司幸运,而是在苦苦鏖战9年后败北。

1997年4月9日,湖北省皇宫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劲”商标,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1999年,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湖北劲牌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劲牌公司),并在2002年11月该商标所有人变更为劲牌公司。1998年11月10日,位于河北徐水的久久集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劲霸”商标,2000年5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劲牌公司得知此注册信息后,因没能在法定初审异议期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劲牌公司于2000年7月7日针对争议商标“劲霸”向商标局提出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引证商标“劲”当时已成为知名品牌,并且其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仅有一字之差,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商标局对于劲牌公司的争议理由未予认可,争议商标被裁定维持注册。

2003年10月28日,劲牌公司再次提交商标争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裁定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劲”字,并且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但两者的整体构成并不同,而且外观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劲牌公司称其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引证商标“劲”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因此争议商标“劲霸”再次被裁定维持注册。

劲牌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在该案审判时,劲牌公司放弃了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并认可争议商标于2000年5月获得核准注册时,其引证商标确实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法院此后下达的判决书则表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呼叫时也有所区别,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构成近似商标。

尽管三次“维持”,劲牌公司依旧选择了上诉。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要素不同,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呼叫时也有所区别,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于2009年4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商标保护重在制定战略

何为关联商品、如何界定近似商标成为上述案件的焦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无论是国家商标局还是人民法院对“关联”和“近似”都只能是依据法定的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故不同的司法者不可能对同一客观事实作出完全相同的法律认定,何况不同案件的事实是不尽相同的。

商标保护重在制定战略。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我们需要全局性的长远整体谋划,来实现市场竞争优势地位。需要通过信息收集与分析、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文化建设来系统地实施战略。“华为”、“好孩子”、“恒源祥”等民族品牌都是很好的商标战略典范。但我们仍有很多企业还处在不知所措、无从下手、或如履薄冰四面受敌、或漠不关心侥幸苟存、或硬着头皮被动挨打的局面。尤其是湖北企业,在这方面尤显严重。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一些问题所在。

首先,要十分注重信息收集与分析。企业需要持续关注关联商品、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最为简便易行的方法是自己或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的监控。浙江“稻花香”商标是200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成功,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也就是说2002年2月7日至5月7日三个月的时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该商标注册的异议,但是湖北稻花香公司却迟延至2002年10月15日即在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后才提出来。这时的法律程序处理上的难度类似于法院诉讼中超过了上诉期而选择申诉一样,明显比初审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要艰难。劲牌公司同样是在“劲霸”2000年5月14日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于2000年7月7日才提出争议申请,而丧失了法定异议期内的最佳异议权。尽管最后两者命运有所不同,但马拉松式的争战不知是否已经给湖北的企业主带来商标战略上的某种领悟呢?

其次,要学会借助外脑。“劲”牌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其委托代理人只是公司的一名职工,而久久公司却委托了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专业人士出庭参与审判活动。毕竟,涉诉事务处理的确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而非普通民众自学一下就会的。

再次,商标注册需要充分分析后再作适当及时的申请。我国的商标法遵循的是“申请在先、注册在先”,辅以“使用在先”的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武汉的“精武人家”商标和天津市精武畜禽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精武”注册商标之争的失利,与太晚申请和申请时查询检索分析不充分有很大关系。

同时,在申请注册时需要对拟注册的商品(服务)相关类似商品(服务)以及类似商标作全面充分的查询、检索、分析,切忌盲目,更不能被极少数不良商标代理机构以各种形式蒙蔽,而丧失了最佳时机。

商标是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的一把法律利剑,用好了可以为企业带来无限优势利润空间。有人解释说:与外地企业相比,湖北企业包括武汉企业商标意识比较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自己维权过程很被动,屡陷“商标门”。其实根本原因是企业对商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商标基本知识欠缺,不懂得商标战略,更不愿意借助外脑构建企业的商标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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